常见罪名
LEGAL PROVISION
案件概述
2019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贺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浙A×××××号奇瑞牌小型轿车从杭州市西湖区黄龙体育中心π酒吧门口出发上道路行驶,途经黄龙体育中心内××、黄龙体育中心东通道。至4时9分许,当被告人贺某某驾车沿黄龙体育中心东通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大门口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湖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吸检测,显示其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后经血液乙醇含量检测,确认被告人贺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3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被告人贺某某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贺某某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贺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