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张某某危险驾驶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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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9年7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思域牌非营运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文渊路行驶至文渊路学源街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被告人张某某酒精含量达97.2mg/100ml;后经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6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的驾驶证于2013年已被注销。公诉机关认为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其具有多次前科劣迹、无证驾驶等情节,本院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故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