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LEGAL PROVISION
案件概述
2013年5月27日,周某义、周某1(二人系父子)因民间借贷纠纷分别向本院诉请被告人周某某、周某2(另案处理)偿还借款合计本金人民币75万元及利息,并申请保全查封了被告人周某某及周丽娟名下位于杭州滨江区的房产一套。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周某义、周某1与被告人周某某、周某2分别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分期归还本金及利息。同年7月1日,被告人周某某为逃避债务,伪造了向被告人王某某借款193万元的借条及准备了部分银行往来凭证,指使被告人王某某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被告人周某某及周某2偿还王某某本金人民币193万元及利息。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告人周某某提供的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上签字,配合被告人周某某完成诉讼程序,在庭审中虚假陈述债务为193万元。本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2013)杭拱商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周某某、周某2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偿还本金人民币193万元及利息。
2013年9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告人周某某指使下在强制申请执行书上签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周某义、周某1分别也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3月10日,周某义、周某1与被告人周某某、周某2达成协议,后被告人周某某、周某2向周某义、周某1支付了人民币61万元作为全部应执行款项,该两案结案。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裁定对该案终结执行。2015年3月26日,本院裁定对上述被告人周某某、周某2名下的房产解除查封。
2015年8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江山市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抓获。同年9月9日、9月10日,被告人周某某及周某2先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了案件主要事实。
辩护思路
被告人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基本没有异议,但辩称其不是为了逃避债务,是让王某某分点钱回去。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借条均是周某某准备,王某某仅在民事起诉状上签字,在庭审中认可193万,没有帮助伪造证据之行为,不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即使王某某触犯刑法,但其主观恶意小,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且一贯表现良好,可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