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LEGAL PROVISION
案件概述
郑某(已判刑)为赚取开票费,注册成立杭州巨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X公司)。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沈某以介绍购买发票的客户给郑某或出借资金给郑某用于开票垫资的方式,伙同郑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共虚开巨X公司的建筑业统一发票13张,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1261万余元。其中,虚开受票单位为杭州余杭花XX的发票4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777504元;虚开受票单位为杭州星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发票7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0646720元;虚开受票单位为杭州永x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发票1张,票面金额人民币670000元;虚开受票单位为双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发票1张(系假发票),票面金额人民币520000元。
案发后,上述受票单位和相关纳税主体均已补缴全部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辩护思路
被告人沈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1)郑某出售给双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发票系假发票,该发票对应的金额不应计入被告人沈某非法出售发票的犯罪金额;(2)被告人沈某系从犯;(3)被告人沈某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沈某减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沈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