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城区法院尹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寻衅滋事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0-30
分享到:

案件概述
2017年12月27日4时30分许,被告人尹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和”大圣”、”张超”(均另行处理)等六人在杭州市下城区中大银泰城4楼海底捞火锅店内就餐并聊天,坐在邻桌的被害人甄某对他们大声说话有所抱怨,双方为此发生口角。在争执过程中,”大圣”手持酒瓶突然朝被害人甄某冲过去并踢了一脚,被害人甄某随即与其发生扭打,但旋即被告人尹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和”张超”等人都一拥而上,对被害人甄某及其同伴王某拳脚相加并用酒瓶、椅子殴打,被害人甄某头面部及身体多处受伤当场血流不止,营业场所瞬间混乱且一片狼藉,工作人员不得不迅速护送邻桌其他客人离开餐厅。经鉴定,被害人甄某受伤致后枕部及右腕部裂伤,第2腰椎左侧横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验伤,王某背部受挫伤。2018年2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被民警抓获。同年3月5日,被告人尹某某、李某某在来杭投案途中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李某某家属分别赔偿被害人甄某人民币23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甄某人民币20000元,三被告人均得到了被害人甄某的谅解。
辩护思路
被告人尹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均当庭认罪,被告人尹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其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得到了谅解,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其系临时起意的激情犯罪,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其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后获得了谅解,且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尹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