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区法院祁某、项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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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
2017年1月份开始,蒋某(另案处理)利用澳门永利皇宫网站平台、罗斯福国际网站平台,虚构互联网众筹项目,以高额收益为诱饵,通过微信群等发布信息,取得被害人信任,骗取被害人周某、邵某、余某等人的投资款。期间,蒋某将骗得的部分投资款项转交给(其儿子、儿媳)被告人祁某、项某,被告人祁某、项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将巨额款项存于多个银行账户,并用于购置房产、高档车辆等。经查证,2017年4月份,被告人祁某、项某使用109万元人民币购买保时捷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浙A×××××,户主蒋某);2017年7月,被告人祁某、项某使用485万元人民币购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18-4号1102室的商品房;2017年9月份,被告人祁某、项某使用100万元人民币购买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双溪天城22号302室的商品房。2018年6月13日,被告人祁某、项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仍隐瞒上述财产资金来源。
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项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但未如实供述,后经审查供述了上述事实。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祁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祁某、项某使用的保时捷汽车一辆,查封被告人祁某、项某位于富阳区商品房和位于富阳区商品房。
上述事实,被告人祁某、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祁某、洪某、孙某的证言,被害人周某、邵某、余某的陈述,被告人祁某、项某的供述与辩解,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房地产出售委托合同、收据,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权属信息查询记录,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发票,车辆档案,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交易明细,业务凭证,现金缴款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存款凭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思路
被告人祁某、项某对指控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愿意将所购房屋及车辆交由法院处置,款项用于退赔。
祁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祁某与蒋某系母子关系,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且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请求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项某的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项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无异议,认为被告人项某主观恶性不深,且系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愿意退赃,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请求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二、被告人项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