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LEGAL PROVISION
案件概述
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马某某向被害人程某某借款4万元,后未还清欠款。同年10月17日晚7时许,程某某打电话给马某某催债,后双方约定在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街道永佳苑附近商讨还款一事。当晚9时许,马某某驾驶从他人处借来的浙D969HE黑色福特轿车到达永佳苑97号附近,发现正在打电话的程某某即开车从背后撞击程某某,后程某某以及程的数名同伙持事先准备的工具打砸马某某驾驶的车辆,并与立刻赶到的马某某的弟弟马士报等三人发生械斗,马某某同时驾车对程某某一方人员进行冲撞。马士报等人从附近饭店门口搬来啤酒瓶,并将酒瓶扔向程某某一方,扔完酒瓶后马士报等人往永佳苑97号东面往北逃离,程某某一方遂持械在后追打。马某某的妻子程龙娥从永佳苑110号的住处赶至殴斗现场,规劝双方不要打架,其外孙女即被害人路某1在旁跟随。双方殴斗期间,马某某驾驶挡风玻璃、反光镜受损的车辆,从永佳苑97号东面路段由南往北行驶,并在该路段加速将程某某撞飞,路边行人、围观人员等纷纷避让。在马某某驾驶车辆来回追赶程某某等人过程中,造成路某1头面部被撞,流血倒地,并再次将程某某冲撞倒地。后路某1由马某某等人送医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路某1系头面部遭钝性暴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程某某右跟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次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其随身携带的三星牌手机被扣押。
另查明,因被害人路某1遇害死亡、被害人程某某构成轻伤,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某某、程某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辩护思路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在认识因素上,马某某在驾车时没有预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之中;2、在意志因素上,马某某反对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发生;3、马某某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开车冲撞仅针对程某某等人,且其行为发生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应当构成正当防卫;4、是否马某某驾车撞死路某1,该事实不清,无法排除合理怀疑;5、即使路某1的死亡由马某某造成,因马某某未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6、被害人程某某纠集多人,并准备了作案工具,事中持械围殴伤人,其行为具有重大过错;7、马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其行为取得路某1家属的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马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