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LEGAL PROVISION
案件概述
被告人崔某系杭州xx燃气公司装卸工。2016年5月13日下午,被告人崔某因工作问题辞职后有不满情绪,遂在饮酒后于当晚18时49分许至xx公司,并携带香烟、一次性打火机及开机状态的手机进入50kg液化气钢瓶充装车间6区域内,徒手将已灌装好的液化气钢瓶阀门拧开,造成液化气泄漏,后被告人崔某在液化气泄漏过程中,主动将大部分泄漏钢瓶阀门关闭,xx公司保安及领导发现险情后,迅速赶到现场帮助关闭部分阀门并报警。后被告人崔某被赶至现场的民警带离。
案发后,经对现场清点称重,被告人崔某总计造成30余只50kg液化气钢瓶内液化气泄漏,失少的液化气总重为230.45kg。
辩护思路
被告人崔某辩称:(1)对指控的造成32只钢瓶及230.45kg液化气失少的数量有异议;(2)其在进入公司泄漏液化气之前已事先提醒其他员工,事后也系主动归案。
辩护人认为:(1)指控被告人崔某打开32只液化气瓶造成泄漏的证据不足;(2)本案系犯罪中止,被告人崔某有自首情节;(3)本案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希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崔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