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LEGAL PROVISION
案件概述
2016年4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夏某乘坐号长途客运汽车行至本市拱墅区湖州街通益路口处时,因乘车问题与带其上车的人发生争执,其要求司机停车让其下车。因司机未及时停车,其遂以拉方向盘的方式阻挠司机正常驾驶,致使司机被迫急刹车,造成车辆前挡风玻璃破损。案发后,被告人夏某被赶至现场的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破损的挡风玻璃价值人民币2210元。
辩护思路
被告人夏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基本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夏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