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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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
2014年8月26日晚,周某(另案处理)与蒋某因锁事在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浙东村某某农庄棋牌室发生争执及肢体冲突,周某致蒋某上嘴唇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后被告人方某某驾驶蒋某的浙A×××××奥迪轿车送蒋某去医院,沿南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秀路与新城路交叉口不到的位置,发现周某驾驶浙A×××××路虎小型越野车在其前方行驶,遂驾车三次故意撞击周某的车辆,致使周某的车辆与对向驶来的鲁某驾驶的浙A×××××东风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车辆损失共计价值164089元。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自动投案并交代了犯罪事实。被告人方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辩护思路
被告人方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对罪名提出异议,辩称其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不妥;被告人方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提请法庭对被告人方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方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