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城区法院马某某、肖某某犯招摇撞骗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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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7年4月12日,谭某(另案处理)得知被害人张某因赌博而向黄某华借款人民币28万元,便让其不要还款,谎称能找民警帮其消除该债务。后某找到被告人马某某,二人预谋后,由被告人马某某和马某某找来的被告人肖某某假扮民警,以帮被害人张某解决借款为由,于同年4月13日由谭某在杭州市下城区和平广场附近向被害人张某骗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70000元。当日,被告人马某某、肖某某着警服陪同被害人张某至杭州市江干区新风路392号三龙大酒店,由被告人马某某、肖某某进入413房间内冒充民警与黄某华交涉,要求黄某华免除被害人张某的债务未果后离去。之后,被告人马某某告诉被害人张某事情已经解决。后某分得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马某某分得人民币29500元,被告人肖某某分得人民币20500元。
同年4月16日开始,因黄某华继续向被害人张某追讨借款,被害人张某发觉被骗后要求谭某归还被骗的人民币70000元,遭谭某拒绝后遂报案。同年5月3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肖某某在杭州市下城区现代大厦二楼会议室内被民警抓获。嗣后,被告人马某某、肖某某及谭某将诈骗所得全部返还给被害人张某,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马某某、肖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思路
被告人马某某、肖某某自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违法所得已全部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被告人肖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