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汪某、牟某招摇撞骗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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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被告人汪某、牟某系浙江杭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保安。2017年1月16日晚,被告人汪某、牟某接到张某(另案处理)的电话,称智格小区296号二楼201室有卖淫女。被告人汪某、牟某来到现场,冒充金沙湖派出所民警,以被害人邓某招嫖卖淫为由,声称要将其带至派出所进行处罚。后被害人邓某交给被告人汪某、牟某现金人民币800元“私了”。二被告人平分赃款。赃款800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17年1月18日,金沙湖派出所民警通知浙江杭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严某,后严某将被告人汪某、牟某带至金沙湖派出所而归案。
被告人汪某、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姚某、王某、吴某、严某的证言,被害人邓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劳动合同、调取照片及被告人汪某、牟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辩护思路
本被告人汪某、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汪某具有自首情节。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汪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被告人牟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