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LEGAL PROVISION
案件概述
自2006年至案发,被告人王某某对外谎称自己是江西省公安厅从事秘密工作的领导人员,并利用江西省公安厅机关大院人员出入证、车辆通行证等物品骗取他人信任,后以各种理由从多名被害人处骗取财物等。具体为:
1.2014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汪某结识后,向汪某谎称自己是江西省公安厅主管某工作的领导,以此获取汪某信任。同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谎称有朋友被查处,需要筹钱退赃为由向汪某借款,要求借期一年且不支付利息。2014年9月1日,汪某指示其公司财务人员赵某3将人民币50万元转账给被告人王某某。2015年,汪某发现王某某冒充国家公职人员身份后,多次向其催讨,但至今王某某仍未归还欠款。
2.被告人王某某自2006年前后与被害人刘某结识后,谎称自己是江西省公安厅搞秘密工作的领导,以此获取了被害人刘某信任。2013年8月,被害人刘某因涉案被诸暨市公安机关上网追逃,遂寻求王某某帮助,后王某某以可帮助其撤案为由,从刘某处骗得人民币5万元。
3.2014年,被告人王某某结识时任诸暨市大东南集团副总经理的童某1后,向童某1谎称自己是江西省公安厅领导,获取了童某1的信任。2015年10月,因诸暨市大东南集团下属小额贷款公司在江西省有经济案件,童某1遂将王某某介绍给该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寿某1、副总经理楼某,王某某与该二人见面后,继续谎称自己是江西省公安厅领导,并收受了对方的香烟、茶叶等礼品,后王某某以可帮忙请托关系为由索要钱款,寿某1等人因感觉不合情理而未交付其钱款。
4.2015年,被告人王某某与王某1结识后,向王某1谎称自己是江西省公安厅领导,获取了王某1信任。2016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可为王某1介绍土建项目等,期间以借款为名向王某1索要钱款,从王某1处骗得人民币4万元。
5.2010年前后,被告人王某某与周某1结识后,向周某1谎称自己是江西省公安厅领导。2016年6月,周某1因其债务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导致不能追回欠款一事请托王某某帮忙,王某某表示可以帮忙,并从周某1处收取了人民币5万元好处费。
6.2016年7月15日,被害人赵某1因其所属公司在江西省有经侦案件欲请托关系,遂经人介绍结识了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向赵某1谎称自己是江西省公安厅从事秘密工作的“情治员”,并表示可以帮忙,获取了被害人赵某1信任后,以车旅费名义骗取赵某1人民币10万元。
辩护思路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所控不实,其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招摇撞骗罪的证据不足,相关被害人的陈述大多系孤证,且与在案证据冲突;被害人的指证明显违背被告人及被害人自身应有的社会认知能力和常识判断能力,真实性存疑;2.退一步而言,被害人在明知或应知被告人并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前提下,仍基于被告人确有的社会关系,自愿有偿委托其追讨债务,了解案情或协调案件的公正处理,不符合招摇撞骗罪的因果关系要件,相关指控不能成立。应宣告被告人王某某无罪。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被害人陈述明显违背常理,与客观证据不符;其中刘某一节事实,即便王某某冒充了领导,也已过追诉时效;2.本案被害人系看中被告人王某某与领导的关系才给钱叫其办事,与王某某是否冒充领导无关;3.不能仅凭王某某说自己从事秘密工作即推定其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综上,应宣告被告人王某某无罪。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现扣押于公安机关的黑色iphone6手机1部、人民币24980元;现被公安机关冻结的被告人王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诸暨江东支行62×××42账户人民币201966.30元,予以追缴,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