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法院孙某绑架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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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0年12月中旬,被告人孙某和纪某1、纪某、纪某2(均已判决)四人经预谋,决定采取劫持贩毒人员为人质的方式索取钱财。2010年12月22日晚11时许,被告人孙某和纪某1、纪某、纪某2等人乘坐面包车至本市拱墅区石祥路某加油站门口,由纪某1以要购买毒品为名将被害人罗某甲骗至该加油站,由纪某2对罗某甲喷洒辣椒水后,将罗某甲拉上面包车。后被告人孙某和纪某1、纪某、纪某2等人将罗某甲带至西湖区三墩镇范家塘一出租房内用胶带纸捆绑,被告人孙某和纪某1、纪某2、纪某采用殴打等方式逼迫罗某甲打电话让华某支付赎金人民币6万元,同时,纪某1、纪某2亦打电话向华某索要赎金,但未能得逞。之后,被告人孙某和纪某1、纪某、纪某2因恐案发,将被害人罗某乙于出租房卫生间后逃离现场。次日凌晨2时左右,被害人罗某甲向路人呼救而获救。
期间,被告人孙某和纪某1、纪某、纪某2从被害人罗某甲处劫得背包一只,包内有人民币700元左右、仿Cartier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20元)、诺基亚E71手机一只及毒品冰毒、麻果若干。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孙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
二、未追回的赃款、赃物责令被告人孙某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