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庄某某盗窃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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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20年1月8日下午,被告人庄某某潜入被害人陈某经营的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趁公司放假无人之际,窃得索尼牌微单相机1部、索尼牌原厂镜头2个、补光灯1套、博雅牌麦克风1对。经认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3329元。同月16日中午,被告人庄某某潜入被害人沈某经营的杭州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趁公司放假无人之际,窃得组装电脑主机1台。经认定,该电脑主机价值人民币4866元。同年3月11日,被告人庄某某被抓获。案发后,追回全部赃物,被害人陈某对庄某某表示谅解。认为被告人庄某某具有坦白、追回赃物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适用缓刑。
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庄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庄某某具有坦白、追回全部赃物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故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