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LEGAL PROVISION
案件概述
2013年1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市拱墅区的家中,利用其经营的淘宝店,在网上承接被告人覃某某、杨某1、冼某某、蒋某(该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的有偿删除信息业务,并通过向其所认识的媒体从业人员支付一定报酬方式进行有偿删帖,在删除成功后通过支付宝向客户收款。经审查,孙某某通过网络进行有偿删除信息服务的经营数额为人民币868630元,其中被告人覃某某向孙某某支付删除信息服务费为人民币55850元。
2013年1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覃某某通过“远东传媒”淘宝店,在网上承接有偿删除信息业务,后通过向孙某某等人支付报酬的方式进行有偿删帖,在删除成功后通过支付宝向客户收款,从中赚取差价。经审查,覃某某通过网络进行有偿删除信息服务的经营数额为人民币838861.03元。
2018年6月20日,民警在上海市松江区抓获被告人孙某某,并将孙某某随身携带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三部手机、银行卡等物品予以扣押;同年6月22日,民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抓获被告人覃某某。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覃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覃某某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0元。
二、被告人覃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00元。
三、责令被告人孙某某退出非法所得868630元(含已冻结的孙某某、孙丙跃支付宝账户内的3991.81元、56100元)、被告人覃某某退出非法所得838861.03元,上缴国库。
四、在案扣押的物品被告人孙某某的华为手机二部、苹果手机一部、thinkpad电脑一部,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