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笑气”,构成非法经营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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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7年7月中旬至案发,被告人俞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渠道,将危险化学品液化、压缩状态的瓶装一氧化二氮(又称“笑气”)销售给朱某、邹某、祝某等人,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00万元左右。2018年5月7日,公安机关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格雷斯酒店2308室抓获被告人俞某某并查获打气瓶1个及iphone7手机1部等。当日,另在被告人俞某某的牌号为沪C×××××的汽车内扣押“笑气”326支及打气瓶8个。案发后,被告人俞某某已上缴非法获利7万元。认为被告人俞某某具有坦白、退出违法所得等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俞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以被告人俞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有检举行为、系初犯等情节为由所提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亦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俞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二、暂扣于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未随案移送的一氧化二氮326支、打气瓶9个及iphone7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该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