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朋友圈销售烟草,被判处非法经营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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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社交软件微信“朋友圈”发布卷烟销售广告,利用微信将他人处购得的卷烟销售给姜玉春(已判刑)等人,累计销售金额共计123980元,非法获利约6000元。
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且已退出违法所得6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马某某作案工具手机1部及退出的违法所得60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