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LEGAL PROVISION
案情概述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5年12月至2018年7月,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相关部门许可下开展美元兑换人民币业务。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其在南华期货公司任职期间积累的客户资源,向黄某某或通过叶某1向聂某、王某2等人收购美元,再从中加价将美元兑换给北京某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戴某等人。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共为上述两家公司以及戴某等人兑换了等值于2.8亿余元人民币的美元,并从中牟利人民币124万余元(其中转账给叶某150万余元,被告人吴某某实际违法所得为74万余元)。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5年12月至2019年1月,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相关部门许可下开展美元兑换人民币业务。被告人黄某某向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黄某、王某3等人收购美元,再从中加价将美元兑换给吴某某。至案发,被告人黄某某为吴某某共兑换了等值于9993万余元人民币的美元,并从中牟利。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黄某某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0元,被告人黄某某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9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国家指定交易场所之外实施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在审理阶段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吴某某退出部分违法所得,被告人黄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99000元,本院均酌情予以从宽处罚;二辩护人据此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吴某某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某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经查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系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可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其归案后仅供述为吉威公司兑换美元的犯罪事实,并未主动交代为鼎金公司和其他个人兑换美元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被告人吴某某及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对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的情节,量刑时予以考虑。对于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二被告人非法买卖外汇情节特别严重,且外汇实际流入他人账户被用于非法期货经营,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社会危害性较大,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二、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被告人吴某某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0元,被告人黄某某已退缴的人民币9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对被告人吴某某的其余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