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LEGAL PROVISION
案件概述
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徐某某注册成立A公司,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资质的情况下,研发“稳赚宝”平台并上线运营,通过在互联网平台发布投资理财广告,以“车贷”等产品为标的,承诺9%-15%不等的年化收益为回报,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投资。2017年12月,被告人徐某某将A公司转让给吴某。经审计,截至2018年8月,A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64436.38万元,未兑付金额18810.32万元,未兑付人数6000余人。
2015年9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徐某某作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负责整个公司运营管理。公司下设运营部、风控部、技术部等。经营期间,A公司通过“稳赚宝”平台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宣传,并在平台上利用合作商提供的车辆信息发布车抵贷标,承诺高额年化利率回报,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发标过程中,采用错配时间、一标多用、拆分标期等方式,归集资金形成“资金池”,并在无法如期还款的情况下,通过重复上标借新还旧的方式维持平台运行。期间,A公司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共计23349.93万元,最终未收回的债权或损失金额为7307.64万元。
公安机关冻结被告人徐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号为62×××95的账户内的资金8899.23元;扣押被告人徐某某的VIVO手机、小米手机、苹果手机、苹果6手机各1部;查封饶某名下位于杭州市萧山区(购买时由徐某某支付首付款);查封徐某某名下位于杭州市余杭区;查封位于浙江省诸暨市城市。
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已部分追赃,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据此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徐某某所提其有立功情节的辩解,经审查认为,徐某某虽曾检举相关人员,但其所检举的内容不属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同时,公安机关系在将涉案的该相关人员传唤到案后进一步侦查过程中才发现该相关人员涉嫌犯罪,故亦不属协助抓获同案犯,据此,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不属立功,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徐某某的VIVO手机、小米手机、苹果手机、苹果6手机各1部;查封的饶某名下位于杭州市萧山区不动产权第0088639号];查封的徐某某名下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不动产权第00504018号];查封的徐某某名下位于浙江省诸暨市城市[产权证号为浙(2018)诸暨市不动产证明第0024982号],均予以拍卖,其中上述饶某名下房产拍卖所得款项中偿还合法抵押债权后余款中属于徐某某部分;上述徐某某名下位于浙江省诸暨市城市的相关房产拍卖所得款项中偿还合法抵押债权后的余款;上述徐某某名下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产拍卖所得款项中偿还合法抵押债权后的余款;拍卖上述手机所得款项,以及公安机关冻结的被告人徐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号为62×××95的账户内的资金8899.23元;均予以追缴,按损失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三、责令被告人徐某某以其参与额为限继续退赔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