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线上平台及高额利息,吸引不特定人投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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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7年7月,吴某(另案处理)经被告人胡某某的居间介绍,结识胡某。后吴某、胡某与被告人胡某某等人经预谋,通过夏某(另案处理)的协助,由吴某指使王某1(另案处理)收购杭州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注(公司注册地址为杭州市下城区华电弄******称A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胡某招聘邱某、叶某、俞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共同运营A公司的线上平台“C理财”,同时由胡某指使的夏某协助吴某指使的王某1等人以他人身份注册或转让杭州B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等“皮包公司”,用这些公司及吴某实际控制的浙江某家具有限公司与A公司签订所谓的借款合同,谎称上述公司是第三方企业需要借款融资,并将借款合同上传至线上平台“C理财”,以年化6.8%-15%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吸引不特定人员投资上述所谓借款标的。随后在胡某、夏某等人的协助下,吴某将A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吸收的托管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回流,用于其个人支配。
2018年3月,胡某及吴某等人经预谋,决定将A公司及其线上平台“C理财”以人民币6000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王某2(另案处理)等人,以同样的手段通过线上平台“C理财”非法吸收大量资金后,在胡某、夏某等人的协助下将A公司托管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回流,由其个人支配,部分资金被其个人用于购买房地产、投资等。同年7月25日,胡某、王某2等人指示邱某等人在“C理财”平台发布清盘公告,要求延期兑付投资款,欲与被害人协商以低于投资本金的方式按比例兑付被害人,最终与被害人无法协商一致而案发。
至案发,上述人员共非法集资约17亿元,造成6300余名被害人共计损失约3.3亿元。在“C理财”平台转让前,被告人胡某某积极参与平台的搭建及运营,并从该平台非法获取资金共计950万元。
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胡某某在杭州市江干区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家属向司法机关退赃200万元。
在审理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家属向本院缴纳赃款人民币75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与他人结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结案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胡某某的认罪、悔罪表现,可以对被告人胡某某适用缓刑,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