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新冠病毒涉嫌妨害公务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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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20年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被告人叶某驾车载其舅父和胞兄途经崇阳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挥部寒泉村疫情监测点时,防控工作人员告知其车辆禁止通行,并要求叶某等人检测体温,叶某等人不仅拒绝检测,还多次辱骂防控工作人员,并停车堵住监测点十余分钟,后经人劝导移开,防控工作人员报警。当晚,民警到叶某家传唤其接受调查,叶某拒绝接受传唤并殴打民警,其亲属亦撕扯推搡民警,帮忙阻碍民警依法传唤叶某,造成两名民警轻微伤。后叶某被强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2月9日崇阳县人民检察院对叶某以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当日崇阳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2月10日,崇阳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鉴于叶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遂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判后,叶某服判,不上诉。

【案件启示】

2020年1月24日,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全省各地均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制定落实一级响应相关措施、规定,并向社会发布通告。叶某在当地管控期间,不但拒绝配合测量体温,反而辱骂防疫工作人员,并停车堵住监测点,在民警出警时又以暴力方法阻碍其执行职务,并致二民警轻微伤,其行为扰乱了疫情期间的社会秩序,构成妨害公务罪,法院依法予以从快从重处罚。疫情防控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没有任何人能够置身事外,广大市民要严格服从政府防疫管控措施,学习防疫知识,对自己、对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任何任性妄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务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裁判依据】根据“两高两部”意见,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