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LEGAL PROVISION
案件概述
2019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方某等人在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某娱乐场所与他人发生争执,后有人报警。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民警韩某、队员应某等人接指令,出警至上述地点。民警韩某等人在传唤被告人方某的过程中,被告人方某拒不配合,用脚踢、嘴巴咬民警韩某、队员李某等人,造成韩某有脸部擦伤、李某手臂咬伤。经杭州市余杭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韩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系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情节认定、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方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