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城区法院林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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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7年10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因怀疑其丈夫谢某(以下均为同一人)与孙某有不正当关系,带着数位亲友至其夫妻共有的杭州市下城区X园X幢XXX室,后发现换了门锁经联系开锁师傅开门进入室内,在此房屋内开设杭州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孙某见状即转至卫生间并关门反锁,并对被告人林某某实施踹门等行为不予理会。被告人林某某因孙某躲避而气愤,其当场将该室内的咖啡机、安利锅、立式空调、蛋糕机等12件财物实施了损毁。案发过程中,孙某经电话联系谢某让其报警,公安机关赶至现场处置,后将被告人林某某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认定,上述被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9870元,被告人林某某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全额赔偿。
另查明,谢某于2014年有资金转账给孙某。杭州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案发时工商登记信息显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孙某为公司股东,其担任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谢某担任公司监事。2017年10月30日,该公司监事调整为他人担任。2018年9月,该公司经股权转让,调整为谢某全额持股。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处理纠纷中采用不当手段致使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林某某系偶犯、初犯,其自侦查阶段起认罪认罚,且于案发后已赔偿全部损失,被告人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林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