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区法院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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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8年8月6日晚21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因与被害人林某之间存在感情纠纷,遂购买美工刀并带至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某地下车库,用美工刀将被害人林某停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A×××××的红色宝马车敞篷划破、车身油漆破坏。经价格认定,被破坏的敞篷和油漆共计价值28719元。
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毁坏财物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有犯罪前科及吸毒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沈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