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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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8年11月27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109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支付杭州A实业有限公司价款596241元,违约金154331.35元,合计750572.35元,并支付杭州A实业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代理费8000元。其中价款447209元,违约金154331.35元,代理费8000元,合计609540.35元,由被告人张某1、张某2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张某1、张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2019年5月14日将被告人张某1名下的一辆车牌号为浙A3××××的奥迪牌汽车以23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此后将上述款项挪作他用,未优先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被告人张某1、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张某某结伙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对被告人张某1不宜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1的辩护人提出的缓刑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1、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某某可以适用缓刑。采纳两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与此相一致的辩护意见。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1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