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一死二伤,被判缓刑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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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0年x月x日x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超载的浙L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浙L××××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经杭州市西湖区G25长深高速公路往江苏方向2326公里+400米附近处时,车头碰撞被害人楼某驾驶的浙B0××××号重型厢式货车车尾,并导致浙B0××××号车车头再碰撞李守利驾驶的豫J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J××××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车尾,豫JA××××(豫J××××挂)号车车头再碰撞陈华驾驶的浙B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浙B××××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尾,造成浙B0××××号车驾驶员楼某、乘客刘某、聂某受伤以及四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楼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刘某被评定为轻伤一级,被害人聂某被评定为轻微伤。此次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主动报警并向赶至现场的民警投案。后被告人自愿额外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9万元并取得谅解。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