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区法院姜某聚众斗殴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5-16
分享到:

案件概述
2014年4月21日凌晨3时许,邢某(已判决)途经本区某会所前时,无故与该会所保洁员陈某1发生口角,并殴打陈某1。陈某1打电话给同在会所上班的儿子陈某2,邢某误以为对方叫人打架,便打电话纠集被告人姜某及穆某(已判决)等人过来帮忙打架。陈某1儿子陈某2及会所总经理杨某1等人赶到现场并报警。邢某纠集的被告人姜某及穆某等人亦驾车到场,被告人姜某等人下车后,手持木棍等工具对陈某1进行殴打,致陈某1右侧第10肋骨骨折、左侧第10肋、右侧第9肋可疑骨折。民警到达现场后将邢某等人带到长河派出所。后在高某、杨某2的帮忙下双方调解,由高某出钱赔偿对方12000元。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姜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姜某到案后,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陈某1经济损失18000元并取得陈某1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等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某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1月29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12月14日起至2014年12月13日止。被告人姜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实施了上述聚众斗殴犯罪,属于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姜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姜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3)杭萧刑初字第2061号刑事判决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姜东生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