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LEGAL PROVISION
案件概述
2018年4月8日凌晨,任某(未成年人,已不起诉)与陆某(另案处理)因琐事发生口角纠纷,后任某纠集被告人李某某及伍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前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育才公寓找陆某。陆某亦纠集多名同学一同来到育才公寓门口。任某到育才公寓门口后,发现陆某一方人员众多,认为对方欲斗殴,便电话催促李某某、伍某尽快赶来。李某某、伍某到场后,李某某便上前向对方挑衅,后与对方发生打斗,导致双方人员互殴。同日,被告人李某某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以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系初犯及在校学生等情节为由所提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亦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