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LEGAL PROVISION
案情概述
2018年3月,被告人杜某在没有实际经营项目的情况下,在上海注册成立A公司(经营范围: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由其女儿被告人周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找他人设计吸收资金的平台及软件,并租用杭州市下城区新天地跨贸小镇某办公室进行实际经营。期间,被告人杜某、周某虚构公司在上海、内蒙古、海南等地进行实业投资的事实,通过投资者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向社会进行宣传,以134天为投资周期,投资每日可获利1.5%,到期可获得本金二倍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江某等700余名客户在其网站平台上投资人民币共计800余万元(以下均指人民币),并造成客户损失470余万元(其中报案88人,实际损失为250余万元,具体情况见表格)。2018年6月,投资平台因故中断,被告人周某离开杭州,上述资金除支付利息外最终被周某提现。
同年9月17日,被告人周某、杜某分别在上海、杭州被抓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某的暂住地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788弄1-6B处查获并扣押现金430.7万元,从被告人杜某处扣押现金人民币3000元,冻结被告人杜某银行账户存款。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涉案赃款已全部追回,可以酌情对被告人杜某、周某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杜某、周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暂未查实,暂不予认定。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杜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二、被告人周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