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LEGAL PROVISION
案情概述
2017年12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胡某某作为杭州A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运营杭州A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期间,搭建“A金服”平台,并以扩大资金池后转手出售平台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并承诺保本付息以吸收资金,通过在“A金服”平台发布虚假车辆抵押借款标的进行自融,共计向投资人1631人吸收资金人民币13422750元,造成张扬等261名投资人损失人民币4001030.53元。上述非法集资款主要用于支付平台搭建费、渠道拓展费、公司日常开销、与他人进行资金拆借、个人消费等用途。
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胡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在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自己集资诈骗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胡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量刑恰当,本院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0元。
二、各被害人的损失,责令被告人胡某某予以退赔(具体名单详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