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LEGAL PROVISION
案情概述
2018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原兰溪市内发现其遗留的疑似枪支一把。被告人王某某为枪支更换了抢托,又从他人处获取了猎枪子弹,后将上述物品藏于家中。2019年3月1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携枪支至建德市山上狩猎,被建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当日,民警在被告人王某某衣物、住处扣得类子弹物共计7发。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持有的类枪物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类子弹物均系弹药。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的处罚情节,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二、扣押在案的枪支一把、红色外壳弹药7枚、钢质疑似弹药2颗,均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