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LEGAL PROVISION
案情概述
2016年4月,徐某(已判决)和邓某(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出资承包了杭州市滨江区钱塘大观小区的便民服务项目(小区服务队),后邱某1、周某3(均已判决)分别入股。小区服务队实际由被告人邱某某和徐某、邱某1、周某3负责日常管理,其中被告人邱某某系受邱某1委托参与管理。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邱某某和徐某、邱某1、周某3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为了垄断控制钱塘大观小区装修建材销售和敲墙、吊装等服务项目,牟取非法利益,有组织地在钱塘大观小区内长期以小区服务队的名义采取拦截、辱骂、威胁、尾随等手段,强迫到钱塘大观小区从事上述业务的施工工人退出该小区,迫使业主和项目经理接受小区服务队提供的敲墙、吊装等服务及装修建材,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经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4月,被告人邱某某及徐某等人采取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迫承接了被害人黄某家敲墙业务的施工人员退出该小区,后被害人黄某被迫接受小区服务队提供的敲墙服务,并支付费用约2800元。
2.2017年4月,被告人邱某某及徐某等人采取上门、电话威胁的方式,强迫被害人叶某1接受小区服务队提供的敲墙服务,并支付费用9400元给徐某。
3.2017年4月,被害人叶某2在装修期间,因担心小区服务队滋扰生事、阻挠其装修,被迫接受小区服务队被告人邱某某及徐某等人提供的敲墙和垃圾清运服务,并支付费用3700元。
4.2017年4月,被告人邱某某等人采取强行阻拦、尾随、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迫承接了被害人王某1家敲墙业务的2名工人退出该小区,但未得逞。
5.2017年4、5月,被告人邱某某及徐某、邱某1至被害人匡某家中,采取阻拦、言语辱骂的方式,强迫被害人匡某接受小区服务队提供的吊装服务和黄沙、水泥等装修材料,但未得逞。
6.2017年5月,被告人邱某某在小区门口采取强行阻拦、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迫承接了被害人陈某1家敲墙业务的施工人员退出该小区,后被害人陈某1被迫接受小区服务队提供的敲墙服务,并支付费用2200元。
7.2017年5月,被告人邱某某采取电话威胁的方式,强迫被害人杨某购买小区服务队提供的黄沙、水泥等装修材料,并支付费用4600元。
8.2017年5月,被告人邱某某及邱某1等人在小区门口,采取强行阻拦、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迫承接了被害人赖某家敲墙业务的施工人员退出该小区,后被害人赖某被迫接受小区服务队徐某等人提供的敲墙服务,并支付费用2000余元。
9.2017年5月,被害人吕某受雇为被害人邢某家装修。其间,被告人邱某某及徐某、邱某1等人采取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迫被害人吕某接受小区服务队提供的敲墙、吊装服务,但未得逞。被告人邱某某还在小区地下室,采取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迫承接了被害人邢某家装修材料销售业务的被害人邵某1退出该小区,但未得逞。
10.2017年5月,被害人邵某2受项目经理朱某3雇佣给小区业主敲墙。其间,被告人邱某某及徐某等人到业主家中,采取言语威胁、辱骂的方式,强迫被害人邵某2退出该小区,但未得逞。后被告人邱某某及徐某又在小区门口,采取强行阻拦的方式,强迫被害人邵某2退出该小区,被害人邵某2因害怕而离开。
11.2017年5月,被告人邱某某等人在小区门口,采取强行阻拦的方式,强迫承接了被害人俞某家敲墙业务的施工人员退出该小区,但未得逞。
12.2017年5月,被害人周某1受雇为被害人周某2家装修,了解到小区服务队垄断了敲墙、建材贩卖等业务,并受到被告人邱某某威胁,因担心小区服务队滋扰生事,阻挠其装修,被迫接受小区服务队提供的敲墙服务,并支付费用2400元。
13.2017年6月,被告人邱某某等人采取言语威胁、尾随上门的方式,强迫被害人朱某1接受小区服务队提供的敲墙服务及黄沙、水泥等装修材料,并支付费用13500元。
14.2017年7月,被告人邱某某等人在小区门口,采取言语威胁、强行阻拦的方式,强迫承接了被害人江某家敲墙业务的施工人员某退出该小区,但未得逞。后被害人江某被迫接受小区服务队提供的吊装服务和装修材料,并支付费用3900元给被告人邱某某。
15.2017年8月,邱某1在小区服务队办事点,采取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迫被害人覃某接受小区服务队提供的敲墙服务,并支付费用2200元给被告人邱某某。
16.2017年8月,被告人邱某某及邱某1至被害人郭某家中,采取强行阻拦的方式,强迫承接了被害人郭某家敲墙业务的施工人员退出该小区,但未得逞。
17.2017年8、9月,被害人闵某及项目经理贾某在装修期间,因担心小区服务队人员滋扰生事、阻挠其装修,被迫接受小区服务队被告人邱某某等人提供的敲墙、吊装服务和黄沙、水泥等装修材料,并支付费用23730元。
18.2017年10月,被害人朱某2及项目经理贾某在装修期间,因担心小区服务队滋扰生事、阻挠其装修,被迫接受小区服务队被告人邱某某等人提供的敲墙、吊装服务和黄沙、水泥等装修材料,并支付费用27165元。
19.2017年10月,徐某在小区门口,采取强行阻拦的方式,强迫承接了被害人李某1家敲墙业务的施工人员退出该小区,但未得逞。被告人邱某某等人又采取言语威胁的方式,阻拦被害人李某1、李某2搬运自行购买的建材。后被害人李某1被迫接受小区服务队提供的吊装服务和黄沙、水泥等装修材料,并支付费用1900元。
20.2017年10月,被告人邱某某等人在地下车库,采取言语威胁、强行阻挠的方式,强迫承接了被害人虞某家敲墙业务的施工人员退出该小区。后被害人虞某被迫两次接受小区服务队提供的敲墙服务,并支付费用4200元给被告人邱某某等人。
21.2017年10月,被害人王某4在装修期间,找了施工人员邵某1负责敲墙,后邵某1因害怕小区服务队人员而不敢接活,被害人王某4被迫接受了小区服务队被告人邱某某等人提供的敲墙等服务,并支付费用7000元给被告人邱某某。
综上,被告人邱某某共参与实施强迫交易行为21笔,数额共计110695元,其中未遂5笔。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伙同他人,以威胁等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邱某某直接实施了拦截、辱骂、威胁、尾随等强迫交易行为,系主犯,辩护人认为系从犯并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被告人邱某某实施强迫交易未遂部分,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鉴于被告人邱某某在审判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邱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