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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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9年7月初,被告人王某某、孙某1、孙某2欲合伙购买杭州市富阳区A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拆迁工程的水泥块,并向负责该工程的泗阳B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报价。2019年7月14日,被害人李某、陆某以人民币10元/吨(以下币种均相同)的价格与B公司签订水泥块购买协议,并从次日起安排车辆装运。被告人王某某、孙某1、孙某2获悉后,向被害人李某、陆某提出合伙装运,被拒。之后被告人王某某、孙某1、孙某2连续两天在A公司工地门口蹲守,见装运水泥块的货车出厂,即以超载为由向大源交警中队举报,致装运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迫使李某、陆某与三人进行协商。2019年7月16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孙某1、孙某2三人在被告人孙某1家中,迫使被害人李某、陆某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双方各占工程50%的股份,并于次日再次与B公司协商,B公司接受了9元/吨的报价。2019年7月18日起,双方正式合伙装运A公司拆迁工程的水泥块。截至2019年8月13日,双方合伙从该工地装运水泥块共计24475.45吨,并以15元/吨的价格卖给杭州海腾建筑垃圾回收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价款共计367000余元。
被告人王某某、孙某1、孙某2在侦查、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孙某1、孙某2采用举报他人车辆超载等手段强揽工程,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王某某、孙某1、孙某2在侦查、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郑家璐、朱立峰、华湘君各自提出的被告人王某某、孙某1、孙某2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二、被告人孙某1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三、被告人孙某2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