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LEGAL PROVISION
案件概述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8日19时许,被告人韦某至本区某路口,选中目标后,尾随被害人张某至某加油站附近,趁被害人张某不备,以徒手抢夺的方式将其手中的拎包夺走(包内有人民币1800元以及诺基亚n72型手机1只、三星5830型手机一只等物品)。经鉴定,被抢的诺基亚手机价值120元,三星手机价值520元。案发后,被抢的诺基亚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韦某抢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44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韦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予以从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韦某犯抢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