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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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被害人樊某系房产公司工作人员。2019年9月22日下午,被告人余某某在被害人樊某的陪同下到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路某中心看房,后二人一同离开。在行至杭州市余杭区某河道旁的步道上时,被告人余某某采用强行搂抱、抚摸、剥脱衣裤等方式,欲强行与被害人樊某发生性关系,后因被害人樊某反抗挣脱而未能得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余某某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余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余某某所犯罪行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余某某的庭审表现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余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