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胁迫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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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6月5日15时30分许,在本市江干区某酒店房间内,以报警对方卖淫相要挟,强迫被害人周某与其发生性关系。2019年6月9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以删除视频信息为条件,意图再次与被害人周某发生性关系时,在该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二、现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的金色苹果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