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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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9年9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同事为被害人赵某庆祝生日后,刘某某送酒后的赵某回到位于下城区馆门口。刘某某趁赵某醉酒无力,对赵亲嘴、摸胸等,将赵挟至四楼消防通道,对其扇打耳光,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因自身生理原因未得逞。当月27日,民警自刘某某的工作柜内的查获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予以扣押。
26日凌晨1时许,因被告人刘某某以欲离职、喜欢赵某等为由要求面谈,被害人赵某至下城区西湖文化广场与刘某某见面,明确表示无法与刘以男女朋友交往。刘某某遂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逼,后将赵某带至下城区文晖路271号美亚假日酒店,两次强行与赵发生性关系。
26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将美亚假日酒店房卡放至被害人赵某使用的工作柜内,要求赵至酒店房间等自己,并以言语威胁,欲再次与赵发生性关系。赵某遂报警。次日凌晨零时许,刘某某在××足道馆内被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事实,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后调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就公诉机关提出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的量刑建议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第一节强奸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分别视情予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
二、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