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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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被告人温某某与被害人何某系杭州某学校学生,2017年以来二人保持男女朋友关系直至2020年5月分手。被告人温某某对分手一事心有不甘,于2020年6月13日上午,利用其手机保存的与何某的不雅视频、照片作为要挟,让被害人何某到学校教学楼(2)五楼北侧女厕所内,明知被害人何某不自愿的情况下,采用强拉、言语威胁等手段,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同年6月19日至6月20日期间,被告人温某某仍多次通过手机发信息威胁被害人何某,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未予理会而未得逞。
案发后,被害人何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温某某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被告人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应意见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温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