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法院石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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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被告人石某与谢某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10月左右开始分居。2019年1月2日16时许,被告人石某因发现谢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叫上汪某、范笃初(均另案处理)到谢某位于杭州市余杭区的租房,当场对正在租房的被害人祝某1实施殴打、拍照、录制视频,并要求对方联系妻子前来处理,被害人祝某1因害怕此事被妻子知晓而向被告人石某一方转账人民币共计20万元,并按对方要求签订和解协议书。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石某因与被害人祝某1协商退款事宜而主动至杭州市余杭区良渚派出所,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再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石某一方退赔被害人祝某1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石某获得被害人祝某1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强行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石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