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LEGAL PROVISION
案件概述
2014年2月左右,被害人马某1经营的杭州下某市场(以下简称下某市场)被政府征用,但部分承租人拒绝腾退房屋,被害人马某1欲让韩某5(另案处理)出面帮助解决此事,韩某5遂让时任杭州全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韩某5等人投资设立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田某出面处理,双方商定,由韩某5一方帮助被害人马某1解决承租人搬迁事宜,费用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万元,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并签订了协议。之后,韩某5及被告人田某等人曾到下某市场与相关承租人商谈、试图解决问题,但未能成功。其间,被害人马某1支付给韩某5“茶水费”10万元,并表示不需要韩某5等人再介入市场搬迁事宜。同时,被害人马某1向政府寻求帮助,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协调等方式妥善处理了搬迁事宜。事后,韩某5指使被告人田某向被害人马某1索要其余款项90万元,被告人田某遂多次打电话给被害人马某1,以言语威胁等方式要求被害人马某1支付90万元。2014年6月,被害人马某1被迫支付90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田某在本案事实中个人未非法获利。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在案相互印证的被害人马某1的陈述与被告人田某的供述,第一笔款项10万元应当认定系被害人马某1自愿支付,本案敲诈勒索金额应认定为90万元,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不当,本院予以更正。被告人田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审理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田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