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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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被告人钱某某原系A主题餐厅厨师。2020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钱某某在杭州市富阳区××街道××路岩石会所看到餐厅老板娘被害人刘某与婚外男子举止亲密,便使用自己的微信小号添加被害人刘某为好友,谎称拍下被害人刘某与该男子亲密的照片。之后被告人钱某某以发送照片给被害人丈夫等人为由要求被害人支付人民币5万元,最后双方谈好支付人民币2万元。同年10月14日晚,二人约定在富春街道东吴公园现金交付,后因被害人刘某报警,被告人钱某某因此被公安机关抓获而未能得逞。
案发后,被告人钱某某已获得被害人刘某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钱某某具有刑事处罚前科,本院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钱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审理阶段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钱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只,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