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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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7年8月3日下午,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民警在押解涉嫌盗窃罪的胡某某(另案处理)离所就医过程中,胡某借上厕所之际趁机脱逃。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胡某系犯罪的人,仍以用摩托车接送并提供钱财的方式帮助胡某逃跑,并向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民警提供虚假信息误导公安机关追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系犯罪的人仍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窝藏、包庇罪;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窝藏、包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窝藏、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