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未满14周岁的儿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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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9年8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余某在杭州市余杭区租房的顶楼以用手摸阴部等方式对被害人李某1(女,2012年10月出生)进行猥亵。同年8月16日晚上,被告人余某又在上述租房内以搂抱、抚摸胸部的方式对被害人李某2(女,2009年2月出生)进行猥亵。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采用淫秽手段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余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