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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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8年10月7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上城区锦都世家小区保安室内,用手摸被害人李某(女,案发时11周岁)背部、臀部、手臂。后被告人李某某给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00元,并将其带至位于锦都世家2幢的物业办公室。因被告人李某某是保安队长,负责安装小区监控,其在明知物业办公室靠里面一间没有监控的情况下,在该房间内从侧后方强行搂抱被害人李某,并用手抚摸其脸部、乳房、臀部。得手后,被告人李某某让被害人李某从物业办公室后门离开。
2018年11月19日,望江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李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李某某接到通知后,自行前往派出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未能如实供述,不能认定为自首;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孙超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猥亵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