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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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被告人朱某某系杭州余杭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派驻杭州市余杭区某幼儿园的保安。2019年11月21日中午,被告人朱某某利用教师让其代为看管之机,在该幼儿园午休室当众采用摸阴部、肛门等方式对被害人莫某(女,2014年出生)实施猥亵。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朱某某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朱某某归案的供述情况及庭审表现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