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军人进行诈骗,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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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7年8月29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纠集被告人华某某、王某1、穆某某,在杭州市拱墅区附近,身穿迷彩服,冒充军人,谎称有军用皮鞋出售,从而骗取被害人徐某以150元的价格购买皮鞋1双。
2017年9月2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纠集被告人华某某、王某1、穆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某交叉口附近,采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胡某以3700元的价格购买皮鞋50双。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华某某、王某1、穆某某结伙,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军人进行诈骗,其行为均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华某某、王某1、穆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分工合作,所起作用虽有所区别,但尚不足以区分主从犯。故辩护人李斌、钱芳、李寒峰分别提出被告人华某某、王某1、穆某某系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华某某、王某1、穆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各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二、被告人华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三、被告人王某1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四、被告人穆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五、被告人王某某、华某某、王某1、穆某某结伙犯罪所得共计3850元,予以追缴;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被告人王某1作案时使用的iphone手机1部,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