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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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7年8月底至9月初,被告人张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柳某某,身穿迷彩服,驾驶绿色越野车,冒充军人,在杭州市萧山区骗取他人购买假冒的部队“特训”皮鞋。具体如下:
1.2017年8月30日9时1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自立路和亚太路交叉口附近,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以50元的价格购买上述“特训”皮鞋1双。
2.2017年8月31日9时10许,被告人张某某、柳某某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上的车管所附近,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丁某以100元的价格购买上述“特训”皮鞋1双。
3.2017年9月1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柳某某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沈家里路段,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常某以70元的价格购买上述“特训”皮鞋1双。
4.2017年9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柳某某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建设二路777号附近,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翟某以1500元的价格购买上述“特训”皮鞋27双。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柳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柳某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采纳被告人柳某某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关于被告人柳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柳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人相互分工合作,共同实施招摇撞骗的行为,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二、被告人柳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三、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手机2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