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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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0年12月31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拱墅区拱苑小区鲜丰水果员工宿舍内,窃得被害人邢某的黑色双肩包一个,内有联想E480笔记本电脑一台、现金400余元等财物,后被告人周某某将该笔记本电脑质押得人民币1000元,上述款项均被其用于日常开销。该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00元,后已发还给被害人。
2021年1月14日,公安机关在建德市梅城镇抓获被告人周某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并当庭表示认罪。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周某某退出违法所得400元,发还给被害人;退出违法所得1000元,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