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犯盗窃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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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8年5月16日上午,被告人郑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楼,盗窃被害人郑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捷安特牌OCR2800型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929),后经公安机关查获,上述自行车已发还被害人。
2018年10月28日早上,被告人郑某某至本市拱墅区××街道××路矩阵国际5号楼Garmin体验店,盗窃被害人章某放置在柜台上的一只苹果6PLUS手机,后予以销赃。
同年11月29日10时49分,被告人郑某某至本区祥符街道海蓝天行国际4号楼一楼杭州奈瑞儿公司,盗窃放置在前台2桌上的一台价值人民币4513元的联想ThinkpadNews2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4513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构成盗窃罪,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与前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已签字具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在前罪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违法所得责令被告人郑某某继续予以退赔。